
来源:资管有道
“员工在银行网点里卖的飞单,银行为何免责?”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一起银行员工私售第三方理财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书。案件历经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两级法院裁判结果出现巨大反转:一审法院认定支行存在管理过错,判令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同时违规销售飞单的理财经理叶某也要承担15%损失赔偿;但二审直接撤销银行全部赔付责任。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员工在银行网点里卖的飞单,银行真的可以免责吗?
根据该二审判决书文号(2025)沪74民终1224号信息,资管有道结合天眼查APP交叉比对发现,涉案机构为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案涉飞单产品发行方为海银财富。
2024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发布官方警情通报,已对海银财富以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韩某某等多名企业核心人员被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大量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无法正常兑付。
本案涵盖银行员工网点私售飞单的全部典型情节,一审同时判令客户经理、银行双方按比例分摊损失,二审却单独免除银行责任,围绕大众最关心的“网点卖飞单银行是否兜底”、“员工行为能否认定表见代理”两大问题给出明确司法结论,资管有道结合案情,逐层拆解二审颠覆性改判的完整逻辑。
01
理财经理网点兜售海银飞单,
客户170万投资巨亏
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吴某是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合作十余年的存量客户,十余年间累计在该行办理近400笔自营、代销正规理财产品,对银行理财的购买渠道、操作流程十分熟悉。叶某自2011年至2024年6月任职该支行理财经理,在职期间私下向吴某推介海银财富发行的创某应收账款债权项目。
2023年4至6月,叶某通过私人微信持续向吴某推销这款年化8.1%、标注R3中等风险的产品,多次邀约吴某前往银行网点线下办理。
2023年6月5日,吴某如约抵达天津银行闸北支行营业大厅,叶某在网点内部小办公室全程协助操作:引导吴某下载海银财富专属第三方APP、代办线上风险测评、协助签署产品电子协议,转账单据也由叶某代为填写,吴某签字后在银行柜台转出170万元至海银系供应链公司账户。
完成投资后,吴某仅收到一期分红37726.03元,实际净损失1662273.97元。2023年底海银财富发布项目延期公告,产品全面逾期,配套投资APP无法登录。
公安对海银财富刑事立案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天津银行总行共同赔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划分各方过错责任、按损失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理财经理叶某:违规私售第三方产品、网点代客操作,过错直接,承担实际损失的15%,对应赔偿249341.10元;
天津银行闸北支行:对网点、员工行为监管存在明显疏漏,为飞单销售提供便利,承担实际损失的10%,对应赔付166227.40元;
剩余75%损失由吴某自行承担,同时法院驳回吴某主张的利息诉求。
02
二审重大改判:
撤销银行赔偿,
网点售飞单≠银行必然担责
一审判决下达后,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四大核心理由:
多数产品推介行为发生在非工作时段私人微信,并非全部发生在银行管控范围内;
吴某自主下载海银APP完成认购,无充分证据证明网点内完成合同签署;
聊天记录足以推定吴某明知产品不属于天津银行;
海银财富刑事案件追赃挽损尚未终结,吴某损失金额未最终确定。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颠覆性改判,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吴某作为深耕该行十余年的老客户,熟知天津银行正规理财仅能通过本行官方APP操作,而案涉海银产品需单独下载陌生第三方软件,签约主体、收款账户均与天津银行完全隔离,交易流程差异十分显著;产品逾期无法兑付后,吴某还主动向叶某询问“你们天津银行的产品总还是安全的吧”,这一对话足以证明吴某主观上能够区分、也明知该产品属于海银财富第三方产品,并非天津银行自营或代销理财。
法院认定,天津银行闸北支行的内部管理瑕疵与吴某因投资海银产品所遭受的损失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银行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终审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叶某赔偿249341.10元(15%损失)、驳回利息等其余诉求的内容;撤销一审要求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赔偿166227.40元(10%损失)的第二项判决,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吴某自行承担。
03
法律底层逻辑:
为何不构成投资者主张的表见代理?
绝大多数飞单维权案件中,投资者主张银行承担赔付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就是员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本案法院认定不成立,核心围绕表见代理两大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
第一,客观层面:存在代理权外观,该事实法院予以认可。叶某是天津银行在职持证理财经理,在银行营业场所推介、协助办理产品,客观上形成了有权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表象。
第二,主观层面:投资者必须善意且无过失,这是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吴某拥有十余年银行理财实操经验,能够清晰分辨银行正规产品与第三方非标产品;办理投资时察觉需要下载陌生第三方APP,却未主动核实产品发行主体、是否为银行准入产品;产品暴雷后还主动区分银行产品与海银产品,足以证明其未尽到投资者基本审慎核查义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人”。
据此,即便员工具备代理权外观,因投资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表见代理无法成立,银行无需为员工私售飞单行为承担兜底赔偿。
04
本案启示
对于理财投资者而言,切勿仅凭银行员工身份、网点场地盲目投资高收益非标产品,办理投资前务必核实产品发行主体、销售渠道是否为银行官方准入产品,主动区分银行正规理财与第三方机构飞单,尽到基础风险核查义务。本案一审员工担责、银行赔10%,二审银行直接免责,足以看出投资者自身认知是维权成败关键。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员工私售飞单虽不必然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但网点人员、场所管控疏漏会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实施行政处罚,银行仍需持续完善员工行为常态化排查、网点销售双录、实时监控等风控手段。
对于行业而言,后续同类银行飞单纠纷,法院裁判核心判断标准将聚焦投资者是否知情、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该判决将成为全国同类理财亏损维权案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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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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